湖北省天文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湖北省天文学会(以下简称本会)
英文译名: Hubei Astronomical Society
缩 写 : HBAS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湖北省天文工作者自愿组成的、依法登记成立的全省学术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天文工作者的纽带和发展天文科学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是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发展和繁荣我国的天文事业,促进天文科学的进步,推动我省天文知识和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天文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团结和依靠广大会员,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为实施科教兴国和可持续性发展战略服务。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作风,倡导奉献、创新、求实、协作的科学精神。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贯彻民主办会精神,主张学术民主,提倡自由讨论。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湖北省天文学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湖北省民政厅社团登记管理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同时接受中国天文学会业务指导。
第五条 湖北省天文学会住所:湖北省武汉市徐东大街340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湖北省天文学会的业务范围:
(一) 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加强同国内外学术团体和学者的联系和合作,促进民间国际学术交流活动;
(二) 开展天文科普活动,普及天文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方法,破除迷信反对伪科学;
(三) 参与科学论证、为经济建设提供咨询服务、提出政策建议、接受委托承担科技项目的论证;
(四) 开展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
(五) 推荐优秀的科研成果和科普作品;
(六) 培训和推荐优秀科技人才;
(七) 向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天文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为:个人会员、单位会员。个人会员是本会组织的主体。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在本会的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l 具体条件
(一)个人会员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加入本会。
(1) 具有助理研究员、讲师、工程师、实验师等以上技术职务(职称)或相应资格的天文科技人员;
(2) 取得学士学位或同等学历并在天文学术领域作出一定成绩的科技人员;
(3) 取得硕士学位的其他人员;
(4) 热心天文事业并为天文工作作出成绩的管理人员和科普工作人员;
(5) 热心并支持本会工作的领导干部和从事学会工作业务的管理干部。
(二)单位会员
与天文学科有关的、具有一定数量科技队伍、并能积极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的科研、教学、生产等企事业单位(或是其下属机构)和学术团体。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个人会员
(1) 提交入会申请书,并由本会一名会员介绍或单位推荐,附申请人免冠一寸照片两张;
(2) 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3)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二)单位会员
(1) 提交入会申请书;
(2) 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3)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个人会员
(1)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参加本会的活动;
(3)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单位会员
(1) 优先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
(2)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3) 可与本会协办培训班、讲习班、研讨班等;
(4)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申请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推荐优秀科技成果和科技人才,表彰学会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
(十一)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理事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职。)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设名誉理事长、名誉理事,凡在天文界有较高声望的专家,可由常务理事会聘任为名誉理事长和名誉理事。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申请设立若干专业(工作)委员会。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在本学会指导下开展活动。专业(工作)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副主任委员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聘任。委员由正、副主任与有关方面协商提名,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定后聘任。专业(工作)委员会可设置秘书,负责处理日常事务。秘书由正、副主任协商提名,报常务理事会备案。
第三十二条 专业(工作)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 制定本专业(工作)委员会活动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 承办学会委托的工作;
(三) 推荐科技成果和论文,推荐优秀人才;
(四) 组织本专业人员开展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多渠道筹集活动经费;
(五) 反映本专业人员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二○○四年十一月十八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